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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退运货物范围:

  货物进出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一)质量不合格,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二)货物的型号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三)错发、错运而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四)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退运的货物。

  退运进口货物:

  因故退运进口货物,如属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凭《登记手册》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如加工贸易合同停止执行,料件退运后不再复进口的,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复出”或“进料料件复出”。

  退运出口货物:

  因故退运出口货物,除提供正常货物通关所需的单证(如提单、发票)外,还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或未核销证明;如涉及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税已补税证明;同时随附原出口报关单或相关的出口退税联和出口收汇联。

  如加工贸易退运货物且《登记手册》已核销,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到加工贸易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品名可为“XXX货物不良品”,成品为“XXX货物”,然后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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