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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级社的权利

  (1)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检查权 

  船级社船舶、海上设施的检查权来源于他和检验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国家的法律。 

  入级服务中船级社的检查权来源于合同双方的约定。检查的标准是船级社的入级规范。 

  法定服务中船级社的检查权来源于国家的主权----对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和海上设施的监督检查权。船舶法定检验的项目包括:船舶结构安全检验、船舶设备安全检验、无线电设备安全检验、载重线检验、防污检验等。 

  (2)对被检查船舶、海上设施状况的知情权 

  检验申请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是及时通知船级社有关船级变更、维护工作,以及足以影响船级的船舶损坏和故障情况。如果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此验船师没有正确实施检验,船级社将免除由此造成的被检验船舶及海上设施事故的责任。 

  船东应告知的内容是指足以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事项。包括: 

  a.任何关于船旗、船舶所有权、船舶管理人或船名的改变。 

  b.船舶和海上设施任何的碰撞和搁浅。 

  c.可能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任何其他损坏、缺陷、故障、航行事故。 

  d.可能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任何期望用途或实际用途的改变。 

  另外,检验申请人的告知义务的开始时间,也往往是船舶买卖案件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从英国法院对Niobe一案的判决,可以看出检验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应贯穿船舶接受入级服务的始终,而不仅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后。这是船东应该注意的。 

  (3)获得报酬权 

  船级社有向检验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有关检验费用的权利。船级社的收费对象是接受船级社服务的人。 

  在收费上,国际船级社已经注意到现在的船级社的收费体系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在入级服务中,船舶所有人是船级社服务的对象。而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入级是为 了商业上的目的:船舶能够以优惠费率得到保险。这正是船级社入级服务业务的基础。船舶所有人为了商业利益,可能会选择收费较低的船级社的服务。因此,船级 社之间就有可能展开收费标准上的竞争。另外,船级社的客户是接受其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人。而接受服务的人的选择船级社的权利可能导致船级社检验背离公 证性原则,即而降低检验标准。国际船级社协会对此制定了船级社行为守则,防止船级社竞相压价和降低检验标准的行为发生。 

[编辑]船级社的义务 

  (1)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法定或约定服务的义务 

  船级社存在的价值在于向社会提供服务。无论入级服务还是法定服务,船级社都一致致力于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域污染这样的社会公共利益。船级社对客户提供服务,应依据规范或公约,不得自行降低标准。这正是船级社协会的道德准则的要求。 

  船级社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船级社不应承担过大的责任。近年来,国外发生了许多关于船级社责任的诉讼纠纷,从各国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船级社很少败诉。 试想如果船级社面临责任风险过大,那么船级社就将花费更多的费用来转嫁他的风险,其所从事的社会公益性的服务费用就会变得非常的昂贵,甚至会没有人再愿意 从事这个行业,把入级服务和法定服务交给享有主权豁免的政府去做。 

  (2)对被检验船舶出具检验报告和证书的义务 

  船级社的行动准则中规定,船级社应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在适当的地方按照规则和规范的要求签发证书,或按照海事当局的要求签发法定证书;并且在船舶入级期间 及之后的5年内保存相关的文件记录;在有义务提供证书副本之时,对外提供证书副本;定期出版记载船舶状况的入级船舶名录。 

  (3)保密的义务 

  每个船级社都应对入级服务和法定服务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对外保密,船级社没有义务向客户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有关信息。 

  但以下情况除外: 

  a.应船东或和船级社有平等合同关系的其他人的要求; 

  b.对船东或和船级社有平等合同关系的其他人书面委托的人提供,或当法律 或行政程序上要求这样做; 

  c.对船旗国政府或有合法授权的其他政府主管机关。 

  应当指出的是,船级社并没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依据航运界公认的海牙规则体系,确保船舶适航始终是船东不可推卸的责任。船级社作为一个监督机构,只是证 明船舶在检验之时符合船级社自身的规则、规范或国际公约和政府的法定标准。船级社对船舶管理的参与程度较少,只有船东才能控制船舶运营和维护的全部环节。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船级社都不可能替代船东对于船舶适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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