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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关企业报关行为规则

  代理报关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报关行为规则: 

  (一)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一级海关商得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 

  (二)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三)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 

  1。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 

  2.承揽、承运该批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3.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公章。 

  (四)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五)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账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账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 

  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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